记者今天从苏州市住建局获悉,《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于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据苏州市住建局相关部门介绍,2011年苏州颁布实施了《苏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此次征求意见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是修订版,主要对房屋使用安全、安全防范等领域各个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
根据上述《条例》(征求意见稿),住宅房屋(含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装修不得拆改房屋基础、柱、梁、楼板、墙等房屋主体或者承重构件,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构件,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施工者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中的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楼(屋)面最大荷载等事项和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护说明等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未将房屋的结构型式、设计使用年限、楼(屋)面最大荷载、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护说明等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的,由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增了针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房屋幕墙的建设要求;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房屋和养老服务用房的,禁止在二层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建筑幕墙或者石材建筑幕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