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范围由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四个行业的企业,扩大到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焦炭、火电六个行业的企业。通知从扩大去产能职工安置政策范围、鼓励去产能企业内部分流安置、强化兜底安置困难职工、调整援企稳岗政策、强化组织实施五方面对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提出意见。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
扩大去产能职工安置政策范围
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焦炭、火电等六个行业的去产能企业,可执行我市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省政府确定的脱困升级企业可参照执行。中央和省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各地财政自筹的专项资金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支出项目。
鼓励去产能企业内部分流安置
(一)鼓励去产能企业更多内部分流。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元发展,更多通过内部调剂,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企业成立人力资源公司,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采取劳务派遣、企业间余缺调剂等方式,向缺工地区和企业有组织输出职工。支持企业盘活原有厂房、场地,设立创业孵化基地,为分流人员创业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服务。允许职工企业协商一致后,保留一定期限劳动关系离岗创业。
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可用于去产能企业为内部转岗安置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纳入当年去产能关停计划、已停产放假的困难企业,可通过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对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计算。
(二)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通过查看职工安置方案、观摩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跟踪去产能企业分流职工安置方案制定实施。职工安置方案去产能企业可根据职工安置工作实际需要,将内部退养政策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时间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统筹确定,最长不超过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可用于延长内部退养期间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三)对去产能企业可根据安置内部转岗人员实际需求,自主安排转岗培训,应当事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人员、过程等进行监督,对开展转岗培训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费补贴。同批分流安置职工只享受一次转岗培训补贴。
(四)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各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大力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提前了解分流职工的就业需求,细化帮扶方案,对分流人员较集中的,要举办专场招聘,确保为每位分流职工至少推荐3个就业岗位。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组织专业力量为分流职工开展心理咨询等服务。做好跨地区就业信息收集、发布,推进不同地区结对合作帮扶,组织开展地区间劳务对接协作、联合招聘、校企合作培养等活动,促进分流人员就业创业。
强化兜底安置困难职工
(一)各县(市、区)要围绕生态环境建设、城市综合治理、社区便民服务等领域,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对去产能企业分流职工中“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兜底安置。当年腾退和新增的公益性岗位,首先用于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各县(市、区)要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进行汇总统计,并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按低保政策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对依法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去产能企业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去产能企业所在地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逐一进行核定、登记建档,根据职工个人意愿,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对去产能企业因资金困难、暂时无法与“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与职工签订协议,明确资金筹集和支付计划,可按照本人自愿、先安置、后补偿的方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对暂时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社会保险费仍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调整援企稳岗政策
(一)稳岗补贴,适用范围包括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工作涉及企业以及脱困升级中对当地经济、就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具体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主要用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提供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二)稳岗补贴实施条件标准。石家庄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现有促进就业项目支出1年以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须符合我省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已连续缴费1年(含)以上且无欠缴,上年度裁员率不超过4.5%。稳岗补贴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50%计算,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去产能企业可按参加失业保险人数100%计算,补贴期限6个月。
在确保2年发放失业保险金和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资金的前提下,可将部分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现有稳岗补贴期限由6个月延长到12个月。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由市政府确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企业未参加或欠缴失业保险的,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的稳岗补贴政策。
未参保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以当前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为基数(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石家庄市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超过石家庄市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费率分段计算,从企业成立之日起(最长追溯到1999年1月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发布施行止)补缴失业保险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已核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数额补缴。
(四)企业在承担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和治理大气污染任务及困难企业解困期间,原则上只享受一次稳岗补贴,连续承担去产能任务和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经市政府批准后再次享受稳岗补贴政策。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只享受一次延长稳岗补贴期限政策。
强化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必须高度重视,始终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总体方案、任务分解、督查验收的重要内容。相关市县区要成立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筹谋划、形成合力,确保职工安置工作稳妥规范进行。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研究制定职工安置工作中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进行定期、不定期监测分析,切实防范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杜绝不稳定事件发生。对影响稳定的因素及苗头性情形,要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报告时间概括及处置情况。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