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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玻璃企业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 被依法处罚

发布时间:2022-04-29 浏览量:1988 来源:半岛网
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青岛晶铄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被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案件信息显示,2021年12月3日,收到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移交处理通知书后,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晶铄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当场送达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耐热性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1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不合格产品(建筑钢化夹层玻璃),当事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检,复检报告显示结果仍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对本次抽查的备样产品予以扣押。经查,青岛晶铄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共生产了建筑钢化夹层玻璃100平方米,2021年10月20日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1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耐热性项目不符合GB15763.3-2009《建筑用安全玻璃第3部分:夹层玻璃》标准,依据《山东省建筑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成本155元每平方米,售价160元每平方米,货值金额共计16000元,违法所得500元。青岛晶铄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青岛晶铄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建筑钢化玻璃耐热性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因货值金额较小(16000元),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八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一项一般裁量标准之规定,属于一般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八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一项一般裁量标准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青岛晶铄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青岛晶铄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建筑钢化玻璃耐热性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因货值金额较小(16000元),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八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一项一般裁量标准之规定,属于一般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八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一项一般裁量标准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该法,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备样;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3、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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