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市监〔2020〕106号)
1.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成立广东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推广应用工作组。负责推荐认证机构。
2.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对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指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试点工作。鼓励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工程建设项目中优先采用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中的产品。鼓励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绿色采购要求,推进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3.建立绿色建材产品名录,培育绿色建材示范产品和示范企业。根据广东特色和市场需求,加强与下游用户的衔接,按照工信部具体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4.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推广应用方案。鼓励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工程建设项目中优先采用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中的产品。鼓励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绿色采购要求,推进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5.各级主管部门应开展多种形式的绿色建材产品宣传活动,加强对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相关政策的解读,提高全社会对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认知度。加强协调,积极引导建材生产企业参与绿色建材产品认证,促进建材工业提质升级。
2021年1月1日《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十一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制定和执行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标准。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鼓励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
新版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使用绿色建材评分占比12分。
2021年5月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
目的: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巩固我省建筑业支柱产业、绿色产业地位,加快建设建筑强省,全面提升工程品质和产业现代化水平。
主要任务: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推广试点。
2021年9月30日,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13个单位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
13.应用绿色建材和可再生能源。实施我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作方案,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支持佛山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国家试点,在总结佛山经验基础上开展省级试点;推动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完善我省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措施,逐步建立绿色建材发展长效机制。
佛山市——全国绿色建材试点城市
2021年4月印发《佛山市推广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21〕30号),提出工作目标:
(1)2021年6月底,建立佛山市绿色建材目录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2)2021年底,建立覆盖项目招投标、设计审查、施工验收项目全过程绿色建材管理制度;
(3)2022年底,进入绿色建材目录的产品超1000个;通过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产品超500个。
已实施政策主要内容:
(1)建立佛山市绿色建材目录。目录内建材应满足《佛山市绿色建材基本要求》有关规定;
(2)选定试点工程项目。7月14日,公布第一批56个绿色建材试点工程项目,其中:国有资金参与项目54个,社会投资项目2个,试点项目建筑面积共约248万平方米,总投资额约162亿元。
(3)实施绿色建材采购。直接采购或要求承包单位使用符合规定的绿色建材产品。建设绿色建材采购平台“佛山电子商城·绿色建材馆”。
(4)落实政策资金支持。对新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
广州市
2021年5月,广州市黄埔区发改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水务局、商务局联合发布《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提出:大力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大力支持绿色品牌建设等多项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给予扶持。
2021年7月,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通过绿色产品认证,入选住建部绿色建材产品目录的企业,奖励企业10万元。
2021年9月,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广州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指南(征求意见稿)》和《广州市绿色建材(墙体材料)分类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
2021年7月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支持绿色发展促进“碳达峰”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奖励获得绿色产品称号企业,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单个企业单年度累计≤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