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截图
近日,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关于安源玻璃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1月9日,萍乡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安源玻璃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正在生产,但发现该单位在禁燃区内擅自燃用高污染燃料(石油焦干粉)。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2019年1月9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安源玻璃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萍乡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萍环听告[2019]2号)告知企业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安源玻璃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厂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了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辩意见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企业违法事实的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安源玻璃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厂作出处罚款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