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4日,巴西工业外贸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19年第4号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阿根廷、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餐桌用玻璃器皿(葡语:objetos de vidro para mesa)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7013.49.00、7013.28.00和7013.37.00。
案件回顾:
2009年10月28日,巴西对原产于或进口自阿根廷、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餐桌用玻璃器皿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3月1日,巴西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印尼和阿根廷的餐桌用玻璃器皿(南共市关税号70134900)作出反倾销终裁,对中国、印尼和阿根廷的涉案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分别为1.70美元/千克、0.15美元/千克和0.18美元/千克~0.37美元/千克。硼硅酸盐玻璃制(耐火玻璃)餐具、壶、瓶子等产品不在征税范围。2016年2月29日,巴西对原产于或进口自阿根廷、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餐桌用玻璃器皿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12月23日,巴西对原产于或进口自阿根廷、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餐桌用玻璃器皿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延长上述国家涉案产品的现行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7013.49.00,7013.28.00和7013.37.00,税号7013.28.00和7013.37.00项下的部分甜品碗也在征税范围内。2017年2月13日,巴西对原产于或进口自阿根廷、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餐桌用玻璃器皿启动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2017年5月8日,巴西对原产于或进口自阿根廷、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餐桌用玻璃器皿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最终确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上述涉案国的下列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用于果汁和饮料的带水龙头的钠钙硅玻璃漏斗和水壶(容量1.5升~10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