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是指《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以及最近几年出现的“新五小”企业,现有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可视不同情况定为1至3年;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
对排查出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实施标本兼治,并逐步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加大跟踪回访和后督察频次,同时,及时报请当地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在政府统一协调下,各部门齐抓共管,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恢复原貌”的标准拆除、关闭、取缔到位,并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严格监管。
哪些属于是“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呢?
十五小”企业
(一)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造纸厂——有化学制浆车间的一律按期取缔;仅利用外购废纸或外购商品浆造纸的可暂缓关闭,生产宣纸的造纸企业可暂缓关闭。
(二)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
(三)500吨以下的染料厂。
(四)土法炼砷——采用地炕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现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吨以下的企业。
(五)土法炼汞——采用土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现年产汞10吨以下的企业。
(六)土法炼铅锌——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用土制横罐、马弗炉、马槽炉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现年产铅或锌(或氧化锌含量)2000吨以下的企业。
(七)土法炼油。(八)土法选金。(九)土法农药。
(十)土法漂染——年生产能力在1000万米以下。
(十一)土法电镀——电镀废液不能或基本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
(十二)土法生产石棉制品——采用手工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
(十三)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未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规划、计划,未取得建筑、运行和产品销售许可证,没有较完整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三同时”验收报告,点这有新发现。没有健全的防护措施和监测计划、设施的炼油等放射性产品的企业。
(十四)土法炼焦——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或“敞开式”炼焦的企业。
(十五)炼硫——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或“敞开式”炼硫的企业。
新五小
(一)小钢铁——50~100立方米(含)高炉、32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电炉、10吨及以下转炉、10~15吨(含)转炉侧吹转炉、5~10吨(含)电炉、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工频炉。
(二)小水泥——窑径小于2米(年产3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小于2.2米(年产4.4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三)小炼油——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车用无铅汽油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五)小火电——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除外)或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