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发布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修订稿)》意见的通告,基本代表深圳的建筑设计将有规则规范。但这从这个文件来看,目前还是征求意见的阶段,而这次有提到不少亮点,如玻璃幕墙今后不是想装就能装等。
这个文件是2018年12月3日发布的,文件提到,为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繁荣建筑创作,进一步规范建筑设计管理,我委对现行《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5〕757号)进行修订完善,起草了《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修订稿)》。记得2015年的时候,是出台过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如今基本是3年后的修订,而且文件也提到,之前的规则将于12月18日到期失效,而2015年的时候,提到收紧了“偷面积”的空间。
这次文件也提到了范围,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而大家也可以了解,所谓的建筑包括民用建筑,居住建筑,住宅建筑,宿舍建筑,公共建筑,公共配套设施,办公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教育建筑,城市综合体,附设式停车库,工业建筑,厂房,新型产业建筑,仓库,物流建筑等形式。
这次修订的亮点是?
根据了解,按照这份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修订,今后玻璃幕墙不是想装就能装,此次《规则》专门强调促进公共空间规划设计,提升空间环境友好。
一、创造更多的公共空间
《规则》要求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的24小时免费向公众所有市民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其中车行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4m,净高不小于5m;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5m,梁底净高不小于3.6m。建筑首层架空或其他楼层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24小时免费向公众所有市民开放的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5.4m。
二、规则关注和改善写字楼光环境影响
《规则》专门做出了规定:要求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立面改造工程等二层以上部位;建筑物与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毗邻一侧的二层以上部位;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并提出对玻璃幕墙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0的玻璃;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的建筑物20m以下及一般路段10m以下的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的低反射玻璃。对建筑屋面构架、幕墙等高度按照主体高度24米、150米、250米实施分级控制,并细化屋面高度计算公式及标准。对建筑屋面构架、幕墙等高度按照主体高度24米、150米、250米实施分级控制,并细化屋面高度计算公式及标准。
三、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规则(修订稿)》中增加对地下商业、地下仓库空间层高限定,并对厂房、仓库首层架空停车层高进行限定。
四、加强工业建筑管理
针对工业厂房建筑设计管理难点,对普通厂房、新型产业建筑的建筑高度、场地设计、电梯设置、单体平面等内容进行深化规定,确保建筑设计满足产业功能需求。
五、一些住宅高度楼间距的规范
文件提到,非住宅建筑位于高层、超高层住宅建筑北侧,建筑间距如下:当建筑主朝向平行布置,高度不大于24米时其间距不应小于非住宅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13米:高度大于24米不大于100米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8米;高度大于100米时,其间距不得小于24米;当两幢建筑主朝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其它情况下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这个文件也提到住宅的阳台规范,其中如,户内仅限面宽、进深均不小于2.4m的空间及厨房(或与其连通的卫生间)可设置计一半面积的阳台。
而对于办公建筑,凹槽的规范,严格限制外墙凹槽的设置,因建筑造型需设置凹槽的,凹槽面宽与进深之比应≥2;凹槽面宽与进深之比小于2的,按层计算的凹槽部分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单栋办公建筑同一楼层内,设有套内专用卫生间和茶水间的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楼层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套内建筑面积≤150┫的单套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层办公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
对于研究用房,如研发用房的卫生间、茶水间、阳台(露含台)及各类型管井、烟道、风井等应集中设置。研发用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然而,其实建筑的设计规范,在2017年5月有文件是专门指向深圳的商业楼盘设计规范,当时提到,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建筑设计的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设计。如限制套内建面小于150平米的单房,《通知》称,单栋(座)建筑同一楼层内,套内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单套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层办公建筑面积的50%。研发用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80平方米。严格限制外墙凹槽的设置,因建筑造型需设置凹槽的,凹槽面宽与进深之比应≥2,凹槽面宽与进深之比小于2的,按层计算的凹槽部分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商业用房各层之间原则上应设置扶手电梯或梯段宽度不小于2.4米的开放式楼梯;对于包含有商业功能的综合楼,商业用房原则上应在裙房内集中布置。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设计;卫生间、茶水间、阳台(含露台)及各类型管井、烟道、风井等应集中设置,办公建筑(不包含研发用房)因功能需要,单栋(座)建筑同一楼层内,设有套内专用卫生间和茶水间的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楼层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