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草案”)第二十一条指出,珠江三角洲区域将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
草案针对重污染天气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或者限制其他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等措施。(第八十八条)
文件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18年5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
附件:《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5月2日
联系人:王舒曼,电话:020-87533639、13928762883
邮件:gddaqichu@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