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板玻璃项目由地方备案,工信部未制定平板玻璃行业准入许可条件。从事平板玻璃制造只要具备项目备案所需要件即可,与是否符合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或规范条件没有直接关系。
2007年原发展改革委发布《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52号),旨在引导提升行业发展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并不是设置从事平板玻璃制造业的前置条件。前几年,工信部依据《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只是说明这些企业和生产线符合准入条件规定,是为了促进公告企业做优做强。
2014年,为推进“放管服”改革,避免行业准入条件与从业行政许可产生混淆,工信部发布《平板玻璃行业规范条件(2014年本)》,同时废止了《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此后分批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和生产线名单,目的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平板玻璃行业属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备案平板玻璃项目,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的规定,确保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