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证监局在官方网站公布《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罗芸、苗树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对中审众环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罗芸、苗树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深圳证监局在对中审众环会计所执行的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三鑫”或“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一、对海南特玻递延所得税资产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中航三鑫重要子公司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特玻”)近年来连续亏损,2013年至2016年净利润分别为-3.84亿元、-2.63亿元、-5.32亿元、-2.14亿元。公司基于海南特玻亏损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确认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上述三年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分别为2,397万元、2,135万元、1,615万元,确认依据为经海南特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盈利预测。
检查发现,你所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海南特玻4号生产线在2018年投产的合理性;未关注到海南特玻2016年底预测的4号生产线2018年、2019年的产量、销售价格和毛利贡献金额与2015年初、2015年底的预测金额存在显著波动,也未说明4号生产线前后两年预测的产量和销售单价调整的合理性,对4号线未来5年盈利预测的分析复核程序不到位,对海南特玻递延所得税资产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二、未发现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所依据的盈利预测数据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所依据的盈利预测数据不一致
海南特玻2016年底依据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超评估”)对1至4号玻璃生产线资产减值测试项目评估的报告,对2至4号生产线分别计提了881万元、905万元、1,202万元资产减值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资产减值所依据的盈利预测均为海南特玻1至4号线未来5年的产品毛利预测。
检查发现,你所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所依据的盈利预测数据进行了复核,但未发现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所依据的盈利预测数据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所依据的盈利预测数据不一致;在利用资产评估专家工作时,未复核亚超评估使用的重要原始数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部分函证程序不到位
检查发现,你所未对重要子公司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2个银行账户进行函证,也未对上述账户执行替代程序。你所对部分函证过程未保持必要的控制,如未对海南特玻1家应收账款客户的注册地址与发函地址存在明显异常的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审计底稿中也未记录对函证地址的核对过程。
综合上所述,深圳证监局认定,中审众环会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罗芸、苗树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