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公布,于2018年5月3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洛玻集团签署《资金代付合同》。据此,洛玻集团同意为公司及公司附属公司与供货商、工程及劳务提供方等之间的付款订货及应付款项结算提供支持,代公司及公司附属公司先行按照买卖合同项下约定支付应付款项。资金代付合同项下代付资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以双方实际发生额为准。
于同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洛玻集团签署资金代付合同的议案》。
公告表示,本次交易为关联方洛玻集团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不提供抵押或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