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同为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中的修订项目。4月27日、28日举行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实施以来,市区主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鉴定达7.2余万户,主动解危达800余户。市住建局查处违反该条例擅自拆改房屋结构行为达3200余例。而近年来全国各地房屋坍塌事故的发生,对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监管等提出了新要求。为此,修改和完善原条例极为必要。
《条例(修订草案)》从适用范围、管理职责、责任内容、处置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原条例作出修改,将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作为重点内容,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同时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房屋所有权人主动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维护公共安全。
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关于《条例(修订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报告指出,《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房屋和养老服务用房的,禁止在二层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幕墙”的规定,属于规划建设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内容,不属于该法规所规范的内容,报告建议其删去。
报告还指出,部分房屋安全鉴定需要进行房屋状态技术检测,而解决检测和解危费用的来源是实施法规的一个重点问题。检测作为房屋安全鉴定的前提,目前是市场化运作,需要安全责任人承担的一定的费用,但在《条例(修订草案)》却并未涉及。为此,报告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区别不同情况就费用来源作出更为具体可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