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部署,严禁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继续做好产能置换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原《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二、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等要求,确有必要建设扩大产能的钢铁(炼钢、炼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必须严格依照《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工信部原〔2017〕337号附件)具体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减量或等量置换。新上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三、产能置换方案要符合《办法》要求,基本内容详细、明确,相关附件规范、完整。企业对用于置换的产能具体关停和拆除退出的时间做出承诺。产能置换方案上报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对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对报送的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复核后,依照《办法》要求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建设项目备案前产能置换方案须正式公告。对未按规定落实产能置换方案并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告确认的钢铁(炼钢、炼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新增产能项目,所属备案机关不得备案,并及时告知项目单位违反产业政策、不得建设。
四、认真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监督落实。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工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等单位就近就便监管的作用,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作用,实现协同监管。对存在重复置换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方案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五、全区钢铁(炼铁、炼钢)、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企业可用于产能置换的指标,原则上应首先满足广西区内自身建设的需要,确有剩余的可跨省交易。实施交易前,需指标出让方所在市、直管县人民政府核实同意再上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