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经信委: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号)精神,我委制定了《山西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17日
山西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产业布局优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和《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西省境内钢铁(炼铁、炼钢)、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建设项目备案前,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经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向社会公告。
依托现有装置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项目,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新建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第四条除国家明确规定的事项外,产能置换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置换产能确定
第五条置换范围
钢铁行业:用于置换的产能,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或者是2016年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产能。
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铁合金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均不得用于置换。
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用于置换的产能,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要求的合法合规产能。其中水泥行业用于置换的产能,须为山西省境内的产能。
落后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符合有关法规的产能,均不得用于置换。
电解铝行业:用于置换的产能,须在2017年10月底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清理整顿电解铝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的项目清单内,或者是2017年10月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产能。
落后产能、2013年以前关停但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以下统称淘汰公告)的产能,均不得用于置换。
2011年及以后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产能可用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处理意见的建设项目的产能置换。2013年及以后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产能可用作2013年5月之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的产能置换。
2011年至2017年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电解铝产能指标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产能置换,逾期将不得用于置换。
第六条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置换过程中的退出和建设产能数量,依照产能换算表(见附件1)推算确定。产能换算表用于计算置换比例,不作为核定产能的依据。
第七条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拆除到位,且退出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第八条产能置换比例
钢铁行业实施减量置换,但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水泥行业实施减量置换,置换比例为1.25。
平板玻璃行业实施等量置换。
电解铝行业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第三章置换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产能情况,须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地址、企业名称、建设地点、主体设备、生产能力、开工时间、投产时间、置换比例、已完成置换的产能等。
(二)退出产能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主体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换算产能、启动拆除时间、拆除到位时间等。
(三)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转出地省级主管部门出让公告。
第四章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第十条置换原则
(一)市场化运作原则。企业双方应当自愿、平等、诚信、真实地通过市场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交易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法合规原则。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规范)条件、环境保护及布局规划等规定。
第十一条置换方式
(一)企业按照协议转让、拍卖、入股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产能置换指标。
(二)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和产能指标交易的方式取得产能置换指标。
第五章置换方案的确认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在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时,要和产能出让企业签订产能转让协议。
第十三条已退出产能企业应提供有效证明文件(退出产能验收意见表等),未退出产能企业则须对设备拆除时间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交易双方为同一设区的市的,由所在市经信委对出让产能、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让协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向省经信委提出产能置换确认申请。
涉及跨市产能置换的,产能出让方所在市经信委要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布产能出让公告;产能受让方所在市经信委要对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让协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向省经信委提出产能置换确认申请。
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的,本省企业为产能出让方的,由所在市经信委核实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后,向省经信委提出产能出让公告申请;本省企业为产能受让方的,市经信委在上报产能置换方案时须附产能出让公告。
第十五条产能退出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必须确保退出产能无资产债务纠纷、职工安置到位、产能退出指标真实准确、无重复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备案前,须确认产能置换方案。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拟建、在建项目,须尽快申请确认产能置换方案,未完成产能置换方案确认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省经信委对产能置换方案及产能转让协议进行复核后,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见附件3)。
第十八条产能置换方案已经省经信委确认,但建设项目实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承担企业可通过所在地市经信委向省经信委提出撤销产能置换确认,省经信委核实后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产能置换确认撤销后,产能指标可再交易,但须符合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产能置换确认手续,已办理产能置换确认手续的应当撤销,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未按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或未签订产能转让协议的;
(二)项目投产前,相应退出产能未拆除到位的;
(三)退出产能存在重复利用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产能置换方案确认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六章置换方案监督落实
第二十条市经信委负责监督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将被置换产能列入年度产能退出计划,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督促企业完成主体设备(生产线)拆除任务,确保退出设备拆除到位,使其不能恢复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经信委适时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产能置换项目进行抽查,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作用。对不执行产能置换方案的建设项目,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不到位,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经信委之前发布关于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产能置换有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