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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宣判:方圆玻璃赔偿154.96万元

发布时间:2018-04-11 浏览量:2532 来源:新玻网
河北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4月10日上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起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玻璃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方圆玻璃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154.96万元。此案是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河北法院宣判的首例大气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近年来,中国华北、华东等地区雾霾状况日趋严重,对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极大威胁,包括河北省在内的京津冀地区又是雾霾天气的重灾区。秦皇岛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把生态立市作为全市主要发展方向和目标,先后出台多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效果。由于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引发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关注。中国绿发会认为,方圆公司的相关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为其漠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大气环境的行为付出代价,承担责任。2016年,中国绿发会作为符合环境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社会组织,向秦皇岛市中院提起诉讼,诉求包括依法判令被告方圆公司立即停止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判令被告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替代修复的措施修复被污染的大气环境、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为其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而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依法判令被告对其非法排污加重了大气污染的违法行为在国家媒体上向民众赔礼道歉等。2016年3月,秦皇岛市中院对这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

原告中国绿发会是1985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助政府保护国家战略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人与自然和谐,构建人类美好家园。
 
被告方圆玻璃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各种玻璃包装瓶的生产加工的企业,拥有玻璃窑炉4座。2015年12月23日,海港区环境保护局向方圆玻璃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实施了熔窑出口排放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排放、出口二氧化硫排放、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平均值均超过《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规定等环境违法行为,被秦皇岛市海港区环保局罚款9万元,并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被罚款20万元。而早在2015年3月,方圆玻璃公司就因其窑炉未安装除尘脱硝设施污染大气,环保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被按日计罚达200余万元。在此案的一审判决书中看到,被告方圆公司提交的环保部门罚款交纳情况明细等证据材料显示,该公司共被秦皇岛市海港区环保局罚款4次共计1289万元,其中,因拒不改正非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方圆公司于2016年2月、4月被分别罚款580万元、680万元。庭审中,此情况也被方圆公司用以证实其排污行为已得到相应处罚。
 
对于被告方圆公司赔偿损害的数额,原告中国绿发会认为,具体赔偿数额以评估结果为准。庭审中,原告又将被告赔偿数额明确为评估结果的5倍。秦皇岛市中院审理查明,2016年中国绿发会对方圆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方圆公司加快了脱硝脱硫除尘改造进程。2016年6月15日,方圆公司通过了秦皇岛市海港区环保局的环保验收。随后,中国绿发会组织相关专家对方圆公司脱硝脱硫除尘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了考查,环保部门也为方圆公司颁发《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对于方圆公司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起止时间,原告中国绿发会提交说明,确认损害期间从行政处罚认定发生损害时起至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为止。据此,秦皇岛中院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对方圆公司因排放大气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数额及采取替代修复措施修复被污染的大气环境所需费用进行鉴定,起止日期为2015年10月28日(行政处罚认定损害发生日)至2016年6月15日(环保达标日)。
 
2017年11月,上述研究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表示方圆公司在鉴定时间段内向大气超标排放颗粒物总量约为2.06吨,二氧化硫超标排放总量约为33.45吨,氮氧化物超标排放总量约为75.33吨,被告方圆公司所在秦皇岛地区为空气功能区为Ⅱ类。按照规定,环境空气Ⅱ类区生态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5倍,鉴定报告中认定生态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倍,按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害数额分别约为0.74万元、27.10万元和127.12万元,共计154.96万元。
 
在当天的宣判现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依法判处方圆玻璃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共计154.96万元,支付至专门用于秦皇岛环境治理和修复的市专项资金账户,并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就其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众刊登致歉声明。同时方圆玻璃公司支付原告中国绿发会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驳回原告中国绿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秦皇岛市中院认为,鉴定报告以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害数额,其中包括修复被污染的大气环境产生的费用,对该损害数额予以确认。由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等规定,利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到的环境损害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原告中国绿发会要求在报告损害数额的基础上再以5倍计算,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中国绿发会起诉后,方圆公司认识到其非法排污的社会危害性,认真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积极缴纳行政罚款。考虑以上因素及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秦皇岛市中院一审酌定上述损失分三年(每年51.65万元)缴纳,被告将上述费用支付至秦皇岛市专项资金账户,用于秦皇岛地区环境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河北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从2016年此起案件正式立案,到法院依法对案件受理情况进行公告、当事人提出相关说明,再到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2018年2月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今天,这起河北省首例大气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经过两年终于作出一审判决。一审之所以历经两年,是因为这起案件审理难度极大。据介绍,这起案件审理所需的很多数据要经专业部门鉴定,调查难度大,耗费时间长。在此案的审判过程中,合议庭和主审法官付出了大量艰辛的劳动。由于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所涉专业知识广泛,专业深入,法官通过阅读大量专业书籍,掌握了很多名词术语,保证判决公正严谨。
 
“在案件审理中,如果仅强调该案的法律效果,判决相对容易。为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官更是付出了更多的辛苦。”秦皇岛市中院院长胡华军表示,办案过程中,主审法官努力为方圆公司争取整改时间,两次赴北京与中国绿发会协商,数次深入企业指导整改。方圆公司排放达标后,在案件调解、鉴定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又多次与双方负责人协调。
 
据了解,鉴于此案为河北省宣判的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的存放账户成为新问题。为此,胡华军多次与秦皇岛市政府协调,设立了赔偿金存放专用账户,确保污染大户的赔偿切实用于本地区环境污染治理修复工作,也为今后相关同类型审判工作提供了范本。
 
“此案的审理和公开宣判对司法服务京津冀环境治理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示范效应。”胡华军说,这一案件的圆满审结,将对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和秦皇岛生态文明建设乃至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整理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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