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对象:成都中发玻璃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氮氧化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金额:29000000.00元(按日连续处罚)
处罚时间: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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