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昨日正式挂网,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实行所有权人负责制,未开展日常巡查、日常维护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查的,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维护责任主体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或者未维修更换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了两种情况禁止对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墙:1.禁止在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外立面设置玻璃幕墙。2.禁止在住宅、中小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建筑的“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