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洛阳玻璃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7-01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2月30日,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公司”)收到蚌埠市龙子湖区财政局的产业补助资金,情况如下:
根据蚌埠市龙子湖区财政局《关于向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拨付硅基新材料专项引导(配套产业补助)资金的通知》(龙财[2016]38号),龙子湖区财政局向蚌埠公司拨付市硅基办硅基新材料专项引导资金1400万元、区级配套硅基产业补助资金300万元,共计1700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0日,蚌埠公司已全部收到该笔款项。
蚌埠公司作为蚌埠市龙子湖区硅基新材料产业发展基地的成员企业之一,在产业引导和资金扶持上得到了蚌埠市龙子湖区的大力支持,因此,本次蚌埠市龙子湖区拨付给蚌埠公司的上述硅基新材料产业引导及补助资金,是对蚌埠公司一次性的奖励和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上述政府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将计入蚌埠公司2016年度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需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4日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股票代码:60076 编号:临2017-02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获得有关政府补助、财政贴息和转让债权事宜的问询函》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有关政府补助、财政贴息和转让债权事宜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002号)(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30日,你公司公告披露了关于获得政府补助和财政贴息,以及拟转让相关债权的公告,相关事宜将对公司全年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经事后审核,现请你公司就下述事项进一步核实并予以补充披露。
一、关于政府补助
公告显示,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近日分别收到濮阳县人民政府和偃师市人民政府的政府补助资金6,647.475万元和1,000万元,上述政府补助将计入公司 2016 年度当期损益。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收到相关政府补助通知或文件的时间;(2)公司将上述政府补助确认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原因和依据,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要求。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二、关于财政贴息
公告显示,公司收到偃师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洛玻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贷市款贴息支持的通知》,自2017年起将给予公司连续四年总额5,000万元贷款的贴息支持。请公司补充披露:该笔贷款贴息的会计处理,对本年及对以后会计期间损益的影响,以及会计处理的依据。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三、关于债权转让
公告显示,你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你公司对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的债权(包括本公司因该债权而享受的一切权利)转让给控股股东,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93万元。转让价格以经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12月1日的评估值确定,按照成本法评估,上述债权评估价值为993万元,增值率为100%。你公司预计本次债权转让转回坏账损失496.5 万元,影响利润496.5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该债权资产形成的原因、交易对方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就债权资产作账龄分析,说明公司前期对债权 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并结合交易对方偿债能力,分析债权的可回收性。请详细列明债权可回收金额的确定依据和估计过程。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2、请公司说明债权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公司以资产原值转让予控股股东的原因。请补充披露以两种评估方法对该笔债权资产进行评估的结果,列明各项重要评估假设和参数,补充披露评估计算过程,并说明选用成本法的原因和合理性。请评估师发表意见。
3、请结合前次资产计提减值情况,说明本次交易评估价值的公允性。请公司说明该债权的评估价值与资产可回收金额之间的差异及其合理性,详细列明两者在确定依据、重大参数和假设方面的估计差异及其原因和合理性。以上请会计师、评估师发表意见。
4、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由于交易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公司应将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本次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请公司说明本次交易是否属于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单向利益输送,说明公司将该笔交易相关利得计入当期损益是否符合上述监管问题解答的要求。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请你在2017年1月7日前就上述事项予以补充披露。
根据上述函件要求,公司正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并将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