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执法人员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不合格的2个批次的建筑安全玻璃予以查封,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区质监局工作人员介绍,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负相应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强制性认证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撤销其认证证书。2家企业的负责人表示认可和理解行政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表态一定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区质监局人员介绍,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能够独立组织生产,应有完整的工艺装备,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机构。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取得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