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好端端地停放于小区楼下,谁料却“飞来横祸”,被高空坠落的幕墙玻璃砸中致多处损害。究竟谁该为此“埋单”呢,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呢?日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代位权纠纷。
2021年7月11日,单某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通州某小区P栋楼下商铺门前时,不巧被楼上姜某家的外墙玻璃砸中致使车辆受损。因单某为自己的轿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A保险公司向单某赔偿了车辆维修费69393元,并取得了向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2023年7月3日,A保险公司将姜某、小区物业公司、承保物业公司公众责任保险的B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金。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区《业主装修须知》内容,小区内的02户型不得私自拆除幕墙玻璃,故该小区的02户型房屋的业主对于外立面玻璃并无处分权。姜某房屋属于02户型,故其外立面玻璃应属幕墙玻璃,其不可活动的“固定扇”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而属于公共部分,物业公司对此具有日常管理维护的义务,应当对案涉房屋“固定扇”玻璃掉落造成的单某的车辆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因物业公司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故应由B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责任方物业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A保险公司65923.35元,不足部分由物业公司赔偿A保险公司3469.65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幕墙玻璃坠落伤人损物事故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幕墙玻璃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定期做好检查、维护工作,确保幕墙玻璃安全、排除安全隐患,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否则事故发生后将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