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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忽视的产能置换

发布时间:2020-09-05 浏览量:1870 来源:中国建材报
这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在光伏玻璃龙头企业――福莱特集团的企业官网和其他媒体上,都能看到2018年1月安徽福莱特一期项目在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投产的新闻,可是在安徽省经信厅5月底公示的更新后的该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至2019年底)上,我们看到了中航三鑫、信义等企业的光伏玻璃生产线,却看不到福莱特这条光伏玻璃生产线的任何信息。
 
这从侧面印证了有的行业人士说的福莱特在凤阳的项目是违规新增的说法。尽管如此,这个公司又开始在凤阳建设二期项目了。
 
今年6月15日,福莱特公告了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亿元,用于该公司在凤阳的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
 
公告显示,福莱特将在现有光伏玻璃产品的技术积累上,结合当前光伏行业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建设具有国产自主研发核心技术的光伏组件盖板玻璃生产线,窑炉日熔量总计约为2400吨/天,计划在18个月内完成厂房装修建设、生产线安装调试并投产,项目启动后6个月内即可达产,达产后将年产产品7955.35万平方米,满足光伏市场高品质产品的市场需求。
 
新建光伏玻璃生产线是否需要产能置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只是很多行业人士选择视而不见。且不追溯至更早的文件《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和《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工信部原[2017]337号文里,《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三条非常明确: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制定产能置换方案。这一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8月,工信部办公厅与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又联合发布了工信厅联原〔2018〕57号文,要求严肃产能置换,严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
 
为进一步巩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成效,今年1月3日,工信部原材料司又在《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操作问答》里说得更加清楚明白。哪些情形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第一种情形就是“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含光伏玻璃、汽车玻璃等工业玻璃原片)项目”。
 
在同一天公告的《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里,福莱特公司表示,本项目已经凤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备案,项目备案编号:2019-341126-30-03-009989。本项目已取得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凤环评[2020]2号《关于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我们不去追溯更早的国家部委文件,仅仅看工信部原[2017]337和工信厅联原[2018]57号文,就会很费解,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什么在2019年还公然违反政策,为这样的平板玻璃新增项目备案?
 
既有国家政策,必须严格执行!某新能源公司拟在四川建设一条500t/d超白压延玻璃生产线,产能置换方案几易其稿,最终得以完成公告;西北某省的一个企业拟建一条光伏玻璃生产线,最近一直在为产能置换一事奔波;更有一些玻璃企业,“万事俱备,只欠指标”,就能正式投产。但为什么有些企业、有些地方政府就能绕过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这不仅关乎国家政策的严肃性,还关乎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执行力度不一,对于那些遵守规则的企业来说,也是另一种不公平。
 
公告中,在谈及本次定增对于公司的影响时,福莱特表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未来公司整体战略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不知道这里提及的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应包括产能置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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