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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水泥玻璃产能置换政策强化 供给总量控制趋严

发布时间:2020-01-06 浏览量:1816 来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邹戈/谢璐
事件:2020年1月3日,工信部原材料司对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政策具体操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解答,并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置换细则。相较2017年底修订的《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增了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情形及产能置换指标的要求等。
 
对产能置换指标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严格限制僵尸产能“死灰复燃”。
 
对于产能置换指标的要求,除了原政策规定的“落后产能不可置换”、“置换指标不可重复”等外,新规定了(1)非新型干法工艺的特种水泥指标只能置换特种水泥;(2)已停产两年或三年内累计生产不超过一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不能用于产能置换(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尤其是第二条,能够有效限制僵尸产能“死灰复燃”,“产能置换”更接近“产量置换”,严格控制水泥及平板玻璃总供给量。
 
产能置换比例维持不变,支持重点地区水泥行业磷石膏资源化利用。
 
政策维持水泥玻璃产能置换比例(环境敏感区至少水泥1.5:1,玻璃1.25:1;非环境敏感区至少水泥1.25:1,玻璃1:1),新增了鄂、云、贵、川、皖五省可在不新增全省水泥熟料产能的情况下,根据磷石膏的处置量,统筹调节全省产能指标。这几个区域在符合条件情况下,我们认为相当于可以按照1:1实施产能置换(即不新增产能)。
 
新增了2种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情形,政策更加合理。对于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情形,除了原政策规定的“窑炉治污减排、节污降耗的技术改造”和“新建熔窑能力小于150t/d的工业平板玻璃项目”外,新规定了(1)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农业和城市废物且不新增产能的项目改造;(2)因当地规划调整而进行生产装置迁建(非落后产能、生产许可证有效、未享受政府补助、未更换实控人)且不新增产能的项目。这两种情况相当于可以按照1:1实施产能置换。
 
维持置换产能“投前先关”的规定,同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用于置换的指标产能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必须关停,并在建设项目投产一年内拆除退出,严格做到产能置换。在各方责任方面,新政策加入了(1)省级主管部门督促并及时向社会公示产能拆除、投产等情况;(2)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举报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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