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9日,美国政府宣布,自2019年5月10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2000亿美元清单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由10%提高到25%。美方上述措施导致中美经贸摩擦升级,违背中美双方关于通过磋商解决贸易分歧的共识,损害双方利益,不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期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6月1日0时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
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中部分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号)公告的税率实施。对2493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25%的关税,其中包括玄武岩纤维及制品、玻璃纤维粗纱、玻璃纤维拉丝机;对1078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20%的关税,其中包括嵌有玻璃纤维的聚乙烯板,片、长度不超过50毫米的短切玻璃纤维和其他碳纤维制品;对974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10%的关税,其中包括碳纤维预浸料、玻璃纤维粗纱机织物、其他玻璃纤维制品等13个商品。对595个税目商品,仍实施加征5%的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