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渠县晶阳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3C”认证证书的建筑钢化玻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擅自生产未取得“3C”认证证书的建筑钢化玻璃,并出厂销售,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09元和处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由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司法救济期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渠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渠县人民法院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仍然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渠县人民法院对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强制申请进行立案,经依法合议审核,认为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依法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2019年3月,渠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当事人缴纳了行政处罚罚没款20309元、加处罚金20309元以及执行费509元,共计执行41127元,当事人为自己无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