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从上世纪80年代最早引入玻璃幕墙到成为全球最大的市场,仅用了不到20年时间。到2012年,中国已有玻璃幕墙突破五亿平方米,占全世界85%,成为世界第一玻璃幕墙出产和使用大国。但对于玻璃幕墙仍然缺乏强制性的监管标准和检测手段,因此导致玻璃幕墙纠纷频频发生。笔者拟结合司法案例,从玻璃自爆、高空坠落、光污染等角度谈一谈相关的法律问题。
1、玻璃自爆
参考案例:北京盘古大观玻璃幕墙自爆纠纷
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盛兴公司”)(承包方)于2007年2月5日与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盘古氏公司”)(发包方)签订了《北京七星摩根广场A座写字楼(现名“盘古大观”)幕墙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盛兴公司承包盘古大观所有外立面幕墙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大量玻璃自爆现象,盘古氏公司要求盛兴公司支付未履行保修义务,即处理玻璃自爆给盘古氏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1788392元。盛兴公司表示不能确定玻璃自爆是盛兴公司的责任而未主动维修,于是盘古氏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更换自爆玻璃。法院认为盛兴公司只是主张玻璃自爆非其责任,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盘古氏公司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从工程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笔者评析:在工程实践中玻璃自爆有多方面原因,包括钢化玻璃自身的质量问题、玻璃安装精确度的问题、玻璃磨边处理的问题等,其中有的是玻璃供应商的责任,有的是幕墙承包方的责任,有的甚至是幕墙设计单位的责任。要查清楚玻璃自爆的原因,就需要从玻璃质量是否满足幕墙要求、设计图纸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安装过程是否符合施工规范等多方面来考量。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委托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对玻璃幕墙工程进行鉴定,以此来确定玻璃自爆的真实原因。在查清楚玻璃自爆原因后,盛兴公司可以向真正责任人追偿上述维修费用。
2、玻璃高空坠落
参考案例:东亚银行金融大厦玻璃坠落纠纷
2010年8月5日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8楼东南侧一块幕墙玻璃坠落,造成楼下停车场及附近街道的21辆车辆被不同程度砸伤。本案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在赔偿之后取得了向相关责任方索赔的保险代为求偿,其作为原告将东亚银行金融大厦幕墙安装工程承包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和分包人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被告在设计、选定材料、安装过程中必然存在过错才导致玻璃自爆,且被告未按照和高鹏公司的合同约定对玻璃进行均质处理、未按合同约定仅选用第三人耀皮玻璃公司生产的玻璃。两被告认为,合同未对均质处理作出约定,而且两被告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幕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竣工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过程中对建筑幕墙的检测符合设计要求、出险后对相同玻璃的表面应力检测合格。最终原告因为无法证明被告的过错而败诉。
笔者评析:关于玻璃质量问题。首先,玻璃自爆不一定说明玻璃质量有问题,目前国际顶尖的玻璃供应商——美国VIRACON承诺的自爆率为千分之五,目前我国允许的钢化玻璃自爆率为3%。而涉案物业破碎的玻璃只占整栋楼玻璃的千分之二,远远低于国家允许的标准,所以对于玻璃质量的质疑仍需进一步鉴定,偶然的玻璃自爆不能说明玻璃质量有问题;其次,均质处理和热浸处理等处理手段不是必经程序,虽然该等手段可以降低玻璃自爆率,但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未进行处理也不能以此认定承包人存在过错。
由该案例我们从另一方面可以发现,幕墙安全的监管仍然处于真空状态,虽然各地都颁发了管理办法,但是缺乏责任追究体制。根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规定:“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满1年时,施工单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时,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由此可见玻璃幕墙施工单位是玻璃幕墙养护、维修的责任主体。但是实践中高层建筑一旦完成验收,建筑商和开发商的责任就宣告终结,玻璃幕墙发生问题,则既无法追究建筑商和开发商的责任,也无法追究业主和物业公司的责任。即使进行安全检查,不少高层建筑实际上是在“外墙清洗”的同时来检查玻璃安全性,这种方式固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但由于清洗工人缺乏专业的训练,肯定无法仔细观察可能存在的隐患。
3、光污染
参考案例:上海外滩中信城光污染纠纷
说到上海外滩中信城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这栋位于上海外滩CBD的240米超高层办公楼,有着优美而独特的外立面设计,然而正是这外立面的玻璃幕墙给建设单位带来了不少麻烦。上海信虹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15年被周围的居民告上了法庭,原告为12名位于主楼西北方向的租赁户,租赁户认为西晒的太阳经大楼反射进入住宅的南窗,形成了光污染,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对此上海信虹房地产有限公司拿出了一系列审批手续,包括《玻璃幕墙影响分析与评价报告》、《玻璃幕墙可行性技术论证意见》、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幕墙体系的批复》、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初步设计的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以证明上海外滩中信城项目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技术规定。但是对于上海外滩中信城玻璃幕墙的光折射是否造成对原告生活的防碍,原告无法拿出证据进行证明,目前也没有相应的机构可以对此进行检测,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光污染进行明确的界定。所以最后一、二审法院皆驳回了12名租赁户的诉讼请求。
笔者评析: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玻璃幕墙建筑的大量建设,光污染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但是我国光污染方面的立法还不完善,目前对于玻璃幕墙反射率的限制只有地方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种种原因导致相关的纠纷频发。
本案中原告败诉的原因在于无法对光污染影响自身生活进行证明,目前也没有鉴定光污染的机构,这似乎进入了一个死胡同,但是我们是否可以跳出这个圈,将思路转到证明玻璃幕墙不符合建设规范上来。和光污染息息相关的一个玻璃参数就是反射比(反射的光线与入射的光线之比),根据住建部发布的《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4.2.9条规定,“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30的幕墙玻璃”,本案中建设方拿出的《玻璃幕墙影响分析与评价报告》中一般就会载明玻璃幕墙的反射比参数,如果该数字大于0.30,则可以认定该玻璃幕墙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如果该数字不大于0.30,原告仍然可以对该报告提出疑义,要求法院委托第三方对幕墙玻璃的反射比重新进行鉴定。原告自己也可以用紫外透射反射仪到现场进行检测,作为辅助证据提交给法庭。
结语
笔者认为玻璃幕墙的监管真空应及时填补,缺乏相关立法,缺乏明确管理制度,缺乏责任追究体制,缺乏相关产业标准,这是造成玻璃幕墙纠纷频发的关键原因。目前大量玻璃幕墙经过10-20年的风雨洗礼已经进入了“风险爆发期”,如果不及时解决监管和追责的问题,城市居民的头顶上将随时悬挂着“定时炸弹”,如果不重视光污染的问题,城市居民生活必将受到越来越严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