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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下半年玻璃等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工作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20 浏览量:2112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环境保护局,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45号令)要求,现就开展全市2017年下半年炼焦、电镀、平板玻璃等10个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炼焦工业企业
 
炼焦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生产焦炭、半焦产品为主的煤炭加工行业排污单位,均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电镀工业企业
 
电镀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列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的含有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任一工序的,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使用有机涂层的(不含喷粉和喷塑)的专业电镀企业(含电镀园区中电镀企业),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单位;以及列入通用工序的“含有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任一工序的”电镀设施排污单位。以上电镀工业企业均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三)平板玻璃工业企业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从事平板玻璃制造的排污单位,均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四)有色金属工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行业类别“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中的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企业排污单位,均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五)原料药制造工业企业
 
原料药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行业类别“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中“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的生产,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的生产”企业排污单位,均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六)纺织印染工业企业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行业类别“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175”中的含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工序的,以及含洗毛、麻脱胶、缫丝、喷水织造等工序的企业排污单位,均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七)氮肥工业企业
 
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行业类别“肥料制造262”中、包括生产合成氨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污单位。以上氮肥制造工业企业(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企业)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氮肥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八)制革工业企业
 
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行业类别“皮革鞣制加工191,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3”的企业排污单位,其中含鞣制工序的制革加工企业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其他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九)农药制造工业企业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行业类别“农药制造263”中的化学农药制造(包括包含农药中间体)、农药原药制造、农药制剂加工企业,以及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企业排污单位。以上农药制造工业企业(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企业)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农药制造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十)制糖工业企业
 
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行业类别“制糖业134”的所有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其中:日加工糖料能力1000吨及以上的原糖、成品糖或者精制糖生产企业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其他制糖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申请时限
 
(一)纳入发证范围内的、以生产焦炭产品为主的煤炭加工行业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炼焦工业企业于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纳入发证范围的专业电镀企业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列入通用工序的含有“电镀设施”的工业企业于2019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纳入发证范围内的平板玻璃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四)纳入发证范围内的铜冶炼、铅锌冶炼的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纳入发证范围的有色金属工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企业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五)原料药制造工业企业
 
纳入发证范围内的、用于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的生产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的生产企业于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六)纺织印染工业企业
 
纳入发证范围的含前处理、染色、印花工序的纺织印染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纳入发证范围的纺织业印染工业企业于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七)氮肥工业企业
 
纳入发证范围的氮肥(合成氨)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八)制革工业企业
 
纳入发证范围的、含鞣制工序的制革加工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纳入发证范围的制革工业企业于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九)农药制造工业企业
 
纳入发证范围的农药制造工业企业,除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企业于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外,其他纳入发证范围的农药制造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十)制糖工业企业
 
纳入发证范围内的制糖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其余排污许可证由市环保局负责核发。发证范围内企业向所属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请发证范围内的企业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赖瑞云,0871-64149155

特此公告。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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