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泸县针对省环保督察组在督查中发现的泸州群*玻璃有限公司未执行环保部门下达的停产决定,擅自生产排放废气的情况,由泸县环境保护局、泸县公安局联合调查,果断查处,对该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经查,2016年12月29日,泸县环境保护局对泸州群*煜玻璃有限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脱硝除尘设施)就擅自生产下达了停产通知书,要求在脱硝除尘设施未建成之前不得擅自生产。泸州群*玻璃有限公司未执行泸县环境保护局下达的停产决定,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2月14日,在未配置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的情况下采取白天停窑,晚上生产的方式逃避监督继续生产,这期间生产产生的废气未尽处理排放到大气中。
泸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泸州群*玻璃有限公司处罚款十万元。泸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泸州群*玻璃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某处行政拘留七日,副总经理陈某处行政拘留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