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召开了第八届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根据《公司法》、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事前已就全资子公司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下简称“蚌埠公司”)与中建材(蚌埠)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建材光电公司”)签署《技术服务合同》,蚌埠公司将向中建材光电公司的触摸屏用高铝盖板玻璃生产线提供技术服务之关联交易事项及蚌埠公司接受委托为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下简称“蚌埠院”)“高强0.2mm电子玻璃工业化生产技术研究”项目和“耐磨3D玻璃基板制备技术研究”项目开展研发工作之关联交易事项均告知了我们独立董事,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及进行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们独立董事的认可。
2、蚌埠公司向关联方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及开展研发工作所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目的是充分利用蚌埠公司的人力资源和技术优势,为公司取得收益。
3、关联交易合同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订立,客观、公正、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表决的董事全部为非关联董事,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晋占平、刘天倪、何宝峰、叶树华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