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德县天鹏君养殖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
2019年1月2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县分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承德县天鹏君养殖有限公司将约6立方米粪便倒入北营子村8组农田内,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承德县分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二、平泉市正大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
2019年3月7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在对平泉市正大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平泉市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三、承德铜兴矿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
2019年5月17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营子区分局在对承德铜兴矿业有限公司坑口仓库毛石坡固废利用工程作业区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有挖掘机1台,型号为240、运输车辆5台,为10轮卡车。作业区挖掘机及运输车辆正在作业,车辆装运时未采取抑尘措施,现场裸露地面大部分未苫盖,未采取有效洒水降尘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营子区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四、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
2019年4月1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宽城县分局根据群众反映问题,对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过程中,由于变电线路损坏,接力泵停止工作,导致生产废水在尾矿二级泵站外排当地季节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宽城县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五、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
2019年3月1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对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时焊接工序,部分焊接点位无烟尘收集设备,焊接烟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高新区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设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六、兴隆县何满金铁选厂环境污染案
2019年3月29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对兴隆县何满金铁选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在金铁选车间西北侧改、扩建一条砂石料生产线,建设前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兴隆县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改、扩建砂石料生产线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贰佰叁拾柒元伍角捌分。
七、隆化玉原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
2019年4月23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隆化县分局对隆化玉原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年产珍珠岩石屑10万吨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隆化县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待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同时,企业采区(原隆化县庆源珍珠岩厂)规模、地点、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了重大变动,但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隆化县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在取得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八、平泉市杨树岭镇东王杖子村非法小作坊环境污染案
2019年3月21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会同平泉市公安局环安大队及杨树岭镇工作人员对杨树岭镇东王杖子村小作坊进行调查。经查,该非法小作坊主要利用废弃的离子交换树脂进行再生(废弃的离子交换树脂属于危险废物),现场共堆存废弃离子交换树脂18.64吨,浸泡离子交换树脂及液体约12.87吨,成品共计4.48吨。该小作坊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第七条有关规定,平泉市生态环境分局将案件移交至平泉市公安局侦办,目前平泉市公安局已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逮捕,案件正在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