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分享一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理解起来容易掉坑的条例,大家注意避坑!
1.《建规》5.1.1: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解读:
1)“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作为定语也修饰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2)“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为并列的主语。
3)其中的“任一楼层”不是指所有楼层,是只要其中有一层满足条件就符合要求。
4)需要在24m及以上有一个符合要求的完整楼层。
5)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
2.《建规》3.4.1注1: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文中的“戊类仓库”应为单、多层,即单、多层同时修饰“戊类厂房”和“戊类仓库”。
3.《建规》5.5.21-2: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解读:本条文中的地下或半地下同时修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地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适用本条!
4.《自喷》2.1.23:特殊应用喷头specific application sprinkler流量系数K大于等于161,具有较大水滴粒径,在通过标准试验验证后,可用于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以及仓库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包括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和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解读:本条文中的民用建筑也是指高大空间场所。
5.《建规》3.2.3: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解读:条文主语各就位之后是这样: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使用或生产液体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6.《建规》7.1.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解读:给大家分解一下这里面包含的建筑主体如下:
1)高层民用建筑。
2)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
3)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
4)单多层建筑公共建筑,举例: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建筑等。
来源:消防工程